潮州会计培训会计证考试2016年高频率考点汇总学习二
考点、税法的构成要素(2016年注意单选、多选、判断)
1.征税人——包括各级税务机关、财政机关和海关。
2.纳税义务人——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(包括个体经营者)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
3.征税对象(征税客体,课税对象)——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
4.税目——纳税对象的具体化。
5.税率——反映了征税的深度。
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:比例税率、定额税率、累进税率(超额累进税率,超率累进税率)
6.计税依据(税基)——对征税对象量的规定
(1)从价计征
(2)从量计征
(3)复合计征
7.纳税环节
(1)一次课征制:消费税
(2)多次课征制:增值税
8.纳税期限——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。
9.纳税地点——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。
10.减免税——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。
(1)起征点(注意单选和判断)
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。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,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,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。
(2)免征额(注意单选和判断)
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,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,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。
【注意】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,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,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就全额征税,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。
11.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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